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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 宁 省 侨 界 企 业 家 协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辽宁省侨界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Overseas Chinese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 of Liaoning Province.英文缩写:OCEAL
第二条 本会性质:辽宁省侨界企业家协会是由归侨、华侨和侨眷(华侨、归侨和侨属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确定)及其投资创办的优秀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文明诚信的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侨界企业家的作用,依据本会章程开展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鼓励、引导会员为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辽宁省归国华侨联合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224-4号6-3室 邮编:110002 网址:http://www.lncb.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服务会员,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联系。
(二) 充分发挥会员的作用,进行相关政策宣传和服务,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
(三) 组织会员就经贸、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领域进行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并提供上述领域的咨询服务。
(四) 宣传国家政府部门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 个人会员:在我省经营的企业中担任负责人的归侨(指回我省定居的华侨,下同)、华侨(指定居在国外的我省公民,下同)和侨眷(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下同)
(二) 单位会员:归侨(指回我省定居的华侨,下同)、华侨(指定居在国外的我省公民,下同)和侨眷(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下同)在我省投资创办的优秀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 具有华侨、归侨或侨眷的身份,并有入会的愿望;
(三) 在社会经济、科技、文化艺术、教育、体育等领域取得一定成果,具有一定的影响或代表性;
(四)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具备入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由所在地组织及有关方面推荐,协商产生;也可由两名理事推荐;
(二) 申请入会需提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正式会员,并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三) 会员长期不参加活动,不交纳会费,视为自愿退会,自动终止会员资格;
(四) 非自愿性退会,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五) 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和履行本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名誉和合法权力;
(三) 积极参与活动,承办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章程第十四条第(一)、(二)款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制定本会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审议处理有关议案;
(八) 聘请名誉职务和顾问;
(九) 决定负责人的聘任;
(十)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 审议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以通讯形式召开的,应在召开会议前15日,将会议的会序、拟通过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
本章程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事项,第十八条第(二)、(四)、(六)、(九)款所规定的事项不得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以通讯形式召开的,应符合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专职会长担任为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必须由会长授权的情况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之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坚持“取之于侨,用之于侨”的为侨服务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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